甘肅省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監督考核暫行辦法 Qianren human resources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的監督管理,規范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行為,提高采購質量和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參照財政部、監察部《集中采購機構監督考核管理辦法》(財庫[2003]120號)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是指依法設立的集中采購機構和經省級以上財政部門認定資格的從事政府采購代理業務的社會中介機構(以下簡稱代理機構)。
在甘肅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政府采購活動的代理機構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省、市(州)、縣三級財政部門負責對本級代理機構的監督考核工作。監督考核結果應當在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媒體上公布。
第四條 代理機構的監督考核工作,應當堅持依法辦事、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廉潔奉公的原則。
代理機構的考核實行定期和定項考核,定期考核原則上每半年進行一次,定項考核根據工作需要隨機進行。
第五條 財政部門在考核工作中應做到“要求明確,事先通知,程序規范,考核認真”。同時根據實際情況,突出年度考核重點。
在監督考核工作中,財政部門與代理機構是監督與被監督關系,財政部門不得借監督考核干預代理機構的正常工作。
第二章 考核內容
第六條 代理機構執行政府采購的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情況,有無違紀違法行為。
第七條 采購范圍、采購方式和采購程序的執行情況。包括集中采購目錄或計劃任務的完成情況,是否按規定的采購形式、方式執行,采購程序是否合法合理,接受采購人委托完成其他采購情況等。
第八條 代理機構建立和健全內部管理監督制度情況。包括是否建立規范的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崗位工作紀律要求,工作崗位設置是否合理,管理操作環節是否權責明確,是否建立內部監督制約體系。
第九條 代理機構從業人員的職業素質和專業技能情況。包括是否符合規定的專業崗位任職要求,是否遵守有關法律、規章制度,是否開展內部培訓和參加財政部門組織的培訓等。
第十條 基礎工作情況。包括日?;A工作和業務基礎工作。
日?;A工作主要有,政府采購文件檔案管理制度是否規范有序,歸檔資料是否齊全、及時等。
業務基礎工作主要有,采購信息(含采購、中標、成交等公告)發布率,采購文件、采購結果和采購合同備案率,擅自改變采購方式率,質疑答復滿意率,受到投訴情況,有關收費和資金管理情況。在執行采購程序過程中,簽訂委托代理協議是否符合規定,采購文件編制是否存在不合理條款,評審委員會的組建是否合法,發售采購文件和接收采購響應性文件是否合法,開標、唱標是否規范等。
第十一條 政府采購預算執行情況、采購價格、資金節約率情況。包括實際采購價格是否低于采購預算和市場同期平均價格等。
第十二條 代理機構的服務質量情況、信譽狀況。包括是否及時向采購人提供服務,是否在規定的時間內及時編制采購文件、組織評審、督促采購人和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采購合同,是否及時會同采購人對采購項目進行驗收,采購人對代理機構服務態度和質量的滿意度,是否公平公正對待參加采購活動的供應商等。
第十三條 代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廉潔自律情況。包括是否制定廉潔自律規定,是否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或提供不正當利益以獲取采購代理業務行為,是否有接受采購人或供應商宴請、旅游、娛樂的行為,是否有接受禮品、回扣、有價證券的行為,是否在采購人或供應商處報銷應該由個人負擔的費用以及其他不廉潔行為等。
第十四條 財政部門需要考核的其他內容。
第十五條 財政部門可根據當年度采購情況適當調整考核內容及評分標準,具體考核內容及標準詳見附表。
第三章 考核要求
第十六條 財政部門應當組織考核小組對代理機構進行考核,考核小組可以邀請紀檢監察、審計部門人員參加。必要時可邀請采購人和供應商參加。
第十七條 財政部門開展定期考核、全面檢查活動時,應當制定考核計劃和考核方案,能采取量化考核的,應制定考核標準和打分方法,并在考核工作開始前15天以文件形式通知代理機構。
第十八條 對代理機構考核時,財政部門可向采購人、供應商、評審專家征求對采購代理機構的意見,并作為考核參考依據。
第十九條 代理機構接到財政部門考核通知后,在一周內按考核要求進行自我檢查,并形成自查報告。同時做好有關考核所需文件、數據及資料的整理工作,以備向考核小組提供。
第二十條 在考核工作中,代理機構對考核小組的考核意見有分歧時,應當與考核小組進行協商。協商有困難的,應以書面形式將意見報財政部門。財政部門應當按規定予以答復或處理。
第二十一條 財政部門根據考核中發現的問題,向代理機構提出改進建議。代理機構應當按照財政部門的建議進行整改。
第二十二條 代理機構應積極配合考核工作,認真進行自查,如實反映情況,及時提供材料,認真組織整改。
第四章 考核方法 第二十三條 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考核方式。對代理機構采購業績和信息發布等進行定量考核,對采購質量、采購效率和服務水平等進行定性綜合考評。
第二十四條 自我檢查與財政檢查相結合的考核方式。財政部門要結合代理機構上報的自查報告進行考核。
第二十五條 定期與隨機檢查相結合的考核方式。除正??己送?,財政部門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采取隨機方式進行考核。
第二十六條 專項檢查與全面檢查相結合的考核方式。財政部門可對一個采購項目或事務進行專項考核,也可對一段時期采購執行情況開展綜合考核。
第五章 考核結果及責任
第二十七條 考核小組應當在考核工作結束五個工作日內形成書面考核意見。書面考核意見應當由考核小組集體研究決定,重大事項和情況,可向財政部門請示或報告。
第二十八條 財政部門在綜合考核小組意見和采購人、
供應商的意見后作出正式考核報告后送代理機構。集中采購機構的考核報告應同時報送同級人民政府。
第二十九條 對經考核,工作業績優良的代理機構要給予通報表揚。
第三十條 代理機構在考核中,虛報業績,隱瞞真實情況的,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按照財政部門考核意見及時改進工作的,由財政部門或者同級人民政府給予警告或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可責令停止一至三個月的采購代理采購業務(此期間業務由采購人委托其他代理機構辦理),進行內部整頓。其中涉及代理機構領導或工作人員的,由相關部門追究其個人責任。
第三十一條 代理機構發生下列情形,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可給予罰款;給采購人、供應商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由相關部門按規定給予處分。
(一)應當采取規定方式而擅自采取其他方式采購的;
(二)擅自提高采購標準的;
(三)以不合理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歧視待遇的;
(四)在采購過程中違規與投標人進行協商談判的;
(五)拒絕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
第三十二條 代理機構發生下列情形的,應當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可責令停止一至三個月的代理采購業務,進行內部整頓。
(一)未按規定在財政部門指定媒體上發布政府采購信息的;
(二)按規定應當在財政部門指定媒體發布采購、中標、成交等公告而發布率不足95%的;
(三)按規定應當在財政部門備案的采購文件、采購結果、采購合同而備案率不足90%的;
(四)未經財政部門批準擅自改變采購方式的;
(五)質疑答復滿意率、服務態度和質量滿意度較低的;
(六)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考核內容的。
第三十三條 代理機構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的,依照有關規定承擔法律責任,不得繼續從事與政府采購有關的工作,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與政府采購供應商惡意串通的;
(二)在采購過程中,接受賄賂或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三)違反政府采購及招標投標法律、法規、規章制度有關規定的;
(四)在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中提供虛假情況的;
(五)由于個人工作失誤,給采購人、供應商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不良影響的。
第三十四條 財政部門或考核小組在考核工作中違反本辦法規定,弄虛作假、徇私舞弊或濫用職權的,要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由其上級部門或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甘肅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